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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遭恶犬撕咬”最新通报:狗主人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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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8时许,成都崇州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一只大型犬(黑色罗威纳犬)撕咬一名2岁半女童,致孩子受伤严重: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16日23时许,受伤女童转至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

最新消息:

成都被狗咬伤女童转出ICU!院方披露医疗费用 | 超千名捐款网友申请退款

10月23日,新华社记者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了解到,10月16日被狗咬伤女童经医院积极救治,23日已转出ICU,目前女童生命体征平稳,正在该院进行后续治疗。

人民日报记者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获悉,受伤女童各项检查指标均明显好转,意识清醒,能自主进食。截至23日上午11时,华西医院人工缴费窗口收到预交金共计22万元,目前已使用近6万元。

成都被恶犬咬伤女童母亲再发声:已找到伤人黑狗

华西会诊医生:女童身体右侧20多处撕咬伤 最长8厘米

“成都女童遭恶犬撕咬”热搜截图

2岁女童惨遭烈犬撕咬在ICU治疗

女童母亲:将追究物业和犬主责任

网络上一段时长2分7秒的监控视频显示,16日8时许,在成都崇州市恒大西辰绿洲小区一栋建筑物底下,一只黑色犬只(罗威纳犬)不停地徘徊、逗留,走动约1分钟。8时2分35秒,邓某牵着2岁女童走出大楼,黑色犬立刻围了上来,并对女童展开撕咬,并将其拖至草坪,约40多秒。

期间,有一只白色犬只围在附近,但并未实施攻击。倒在地上的邓某一直试图保护孩子,但并未成功。最后,一名保洁员用拖把将犬只撵走。据悉,事发后女童第一时间送医治疗;黑狗咬伤人后溜走,民警已到事发小区排查。

17时许,崇州警方通报称,被咬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当晚20时许,女童仍在ICU接受观察治疗,目前尚未苏醒,已有专家对唐某进行会诊。

女孩全身多处被咬伤,家属在ICU外焦急等候。

女童母亲邓某告诉记者,下一步她将追究小区物业和犬主责任。

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已联系了公安、消防、社区,都在处理这个事情。狗已经控制一条了,黑狗也还在找,它比白狗要凶一点,不太好控制。狗主人也还在找,物业领导也去医院看望了小孩。”

至于狗为什么没牵绳,物业工作人员称,平时也在提醒业主遛狗要牵绳,但有些业主就是不听。

小区犬只伤人,狗主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最高面临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王雪律师从民事案件的角度分析:从视频来看,狗没有拴狗绳,且没有看见狗主人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

监控视频显示,黑色犬只对2岁多的唐某展开攻击。监控视频截图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从刑事案件的角度分析:“小女孩被咬之后,狗主人未在第一时间出现制止,将被害人送进医院,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找到狗的主人,确定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或重伤,由警方立案侦查后根据证据情况确定。”

范辰律师表示,如果是狗主人故意不牵绳,将狗作为工具去伤害他人或者追求咬死他人的结果,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狗主人明知狗有攻击性,却以放任的心态,不拴绳,以至于造成严重的后果,则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从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相应的视频完整记录了女童遇袭的全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出受害者一方没有法律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按照民法典,饲养人或者管理者一方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可能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若女童后续的伤情到达到了重伤或重伤以上的条件,那么狗主人的行为就可能会构成犯罪,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关于前述两个罪名的规定,最高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物业方是否需要担责?

事发小区曾有类案,物业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围绕女孩伤情和犬主责任的讨论背后,事发小区有业主称,小区此前也发生过狗咬人事件,曾要求物业整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要分情况,如果该事件突发,物业工作人员并不在附近,很难断定物业责任。

“如果此狗多次伤人,或多次被投诉,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采取措施,则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上海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恒伟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为物业管理方,对所服务的小区实施管理,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这起事件中,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方,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区内无人看管的狗没有及时采取驱逐等措施,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而这种疏漏,导致女童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被狗咬伤,物业公司已构成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同时,物业对大型犬是否尽到提示、宣传以及管理的情况,也需要进一步了解,但物业未尽到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热议:狗咬人作恶是狗,失责是养狗人!

有网友表示:“没有什么能够补偿孩子和母亲,受到的伤害和阴影”

还有网友认为:“必须追究狗主人的责任”,“物业也要承担责任”

看到这样的画面,人们不免感到惊悚、忧惧,进而愤怒:为何这两条恶犬连狗绳都不系?狗主人去哪了?狗咬人,作恶是狗,失责是养狗人!必须让养狗失责的人付出代价,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有效杜绝此类惨案再次发生。

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曾有人大代表建议写入刑法修正案

现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在2009年10月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3年多时间。

2010年生效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同时该条例也明确,城市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违反上述规定饲养犬只的,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违反该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l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狗咬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屡见不鲜,情节严重的案件也不少,“遛狗不系绳”的不文明行为已然成为影响人身安全的公共问题。今年3月,来自四川雅安的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曾对如何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提出过相关建议。

他表示,目前,我国对于犬只伤人一类案件仅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并未对犬只伤人后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导致责任界限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在实践中不仅给司法人员裁判带来了极大困扰,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建议,需要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综合我们视频、央广网、封面新闻、上游新闻、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九派新闻、网友评论

发布于:北京市